某人入室竊盜,剛進屋,女主人回來了,他躲到床下,
還是被發現,遂暴力抗拒被抓而逃跑,仍然被抓到。
該情形依法應判定入室搶劫,至少判十年。
後來找到一個學法律的,分別給他分析了竊盜罪、搶劫罪、
強姦罪的定罪及量刑,結果他改了口供,稱當時入室是想強姦,
最後以強姦未遂,初審判了三年,因為強姦罪與入不入室無關。
再後來這小子又找到某刑法碩士,碩士告訴他,你應該這樣講,
當你想強姦時,發現該女奇醜無比,便逃跑,
最後就可以被認定強姦中止,因無損害後果,
就可能免於刑事處罰。
最後他找了一位刑法學博士,博士教他這樣說:
他是看上了這家男主人,想強暴他,沒想到女主人先回來了。
因為刑法沒有規定強姦男人屬於犯罪,
這小子二審被無罪釋放了。
啟示:無德不可怕,就怕有才無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