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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4日 星期五

錯誤的法律觀念

錯誤的法律觀念

(作者:王麗能律師)

第一則

正確觀念:「簽名」有效,用「印章」代簽名也有效。

錯誤觀念:簽名無效,蓋章才有效。

第二則

正確觀念:公司欠錢只能找公司要,不能向個人要。

錯誤觀念:公司欠錢可找負責人個人要錢。

第三則

正確觀念:刑事案件只有「告訴乃論」之罪,如果和解可以「撤回告訴」結案;至於大部分的犯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民事和解後,院檢方仍需依法處理刑案。

錯誤觀念:刑事案件可以和解銷案。

第四則

正確觀念:原則上父債子不用還,夫債妻不用還。

錯誤觀念:父債子還、夫債妻還。

第五則

正確觀念:抵押權必須到地政機關申請抵押權登記,而且登記完成後才能取得抵押權。

錯誤觀念:債務人交給您所有權狀,您就能享有抵押權。

第六則

正確觀念:著作如果具有原創性,不需登記,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

錯誤觀念:別人的著作如果沒有向政府登記就沒有著作權。

第七則

正確觀念:刑事案件才有刑罰問題,民事案件無關犯罪,當然沒有坐不坐牢的問題。

錯誤觀念:民事被告也會坐牢。

第八則

正確觀念:協議離婚,除以書面為之並經男女方及二名以上證人簽章外,尚須至戶政機關辦完離婚登記,婚姻關係才消滅。

錯誤觀念:協議離婚,雙方簽名後婚姻就結束。

第九則

正確觀念:女兒也好,養子也好,都享有繼承權,而且原則上應繼分和兒子或親生子女都一樣多。

錯誤觀念:女兒是潑出去的水,沒有繼承權;養子女不是親生的也沒有繼承權或只能分少一點。

第十則

正確觀念:繼承遺產不但繼承「權利」,同時也要繼承「義務」,因此可能有利也可能不利。

錯誤觀念:繼承遺產只有好處沒有壞處。

第十一則

正確觀念:離婚後,子女不一定歸父監護也不一定歸母監護,甚至可交由適當的第三人監護。

錯誤觀念:離婚後,子女均歸父親監護。

第十二則

正確觀念:案件必須等「確定」勝訴才算勝訴。第一審或第二審勝訴,官司不一定會贏到底。

錯誤觀念:只要拿到勝訴判決書,官司就贏了。

第十三則

正確觀念:民事案件確定打贏官司時只拿到一紙勝訴判決書,如果對方不主動履行,必須另外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否則法院不會主動幫您實現債權。

錯誤觀念:民事案件取得勝訴且確定的判決後,法院會主動幫您執行。

第十四則

正確觀念:以不堪同居之虐待為理由請求離婚的案件,不一定要有三張以上驗傷單才能判准離婚。

錯誤觀念:要有三張以上驗傷單才能判准離婚。

第十五則

正確觀念:知名品牌的圖樣(LOGO)通常都有註冊而享有商標專用權,如擅自用在自己出售的同一或類似商品上將違反商標法,不但構成犯罪要坐牢同時還要賠人家錢,絕對划不來。

錯誤觀念:知名品牌商品上的圖樣(LOGO)好看又好賣,我可以仿照圖樣用在自己出售的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來增加銷售量。

第十六則

正確觀念: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後買方只取得要求過戶的請求權而已,至於不動產的所有權是以「登記」為準因此所有權是由先完成過戶手續的人取得,不一定是先簽買賣契約的人。

錯誤觀念:一地數賣時,先簽買賣契約的人可以先拿到土地的所有權。

第十七則

正確觀念:如親人願出庭作證依法可當證人,只是證據力法院可能會認較薄弱。又在法定親等內親人依法可拒絕作證。

錯誤觀念:親人不能作證。

第十八則

正確觀念:不可以虐待兒童或青少年,否則主管機關可以介入。

錯誤觀念:孩子是我的,我高興打就打。

第十九則

正確觀念:訂婚或結婚都是身分行為,應該尊重當事人意願,故應由男女雙方本人決定,父母不能作主。

錯誤觀念:父母可以作主代子女訂立婚約或結婚。

第二十則

正確觀念:家庭暴力是違法行為,任何人都可以干涉。

錯誤觀念:先生毆打太太是家務事,別人管不著。

第二十一則

正確觀念:與其請律師見證,不如請律師撰寫契約內容。

錯誤觀念:經律師見證的契約絕對沒有糾紛。

第二十二則

正確觀念:契約簽訂生效後,除非「雙方合意」解除契約,否則如只有一方要解約時,必須符合法定或契約約定條件才可片面解約。

錯誤觀念:簽訂契約後高興解約就能解約。

第二十三則

正確觀念:「收養」在法律上的效力很大,被收養人不但改從收養人的姓,而且與親生父母的法律關係將因此中斷,因此要慎重。

錯誤觀念:為了讓孩子從母姓,可以找個與母親同姓的人來收養。

第二十四則

正確觀念:訴訟應向哪一個法院提起有一定的規定,除有特別規定外,原則上以「被告」的住居所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

錯誤觀念:原告可以任意在自己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則

正確觀念:只要在文件上有簽名或蓋章的人都要負法律責任的,蓋章或簽名當保證人後,日後被保證人如果不履行義務,保證人就要依法代負履約責任,不是開玩笑的。

錯誤觀念:親友拜託作保時礙於人情而簽個名或蓋個章不會有事。

第二十六則

正確觀念:倒會除有民事責任外,並不一定成立刑事犯罪。

錯誤觀念:會首倒會就構成犯罪。

第二十七則

正確觀念:只要雙方意思一致,即使只是口頭約定也可成立契約。

錯誤觀念:沒有書面,契約就不成立。

第二十八則

正確觀念:協議離婚的兩個證人必須確實知道男女雙方離婚的意思否則離婚要件不成立,離婚不生效。

錯誤觀念:協議離婚可以隨便找人當證人。

第二十九則

正確觀念:離婚只是夫與妻之配偶關係消滅,至於子女與父母因本於天然血統而發生的關係不會受影響。

錯誤觀念:父母離婚後歸他方監護之子女與另一方即斷絕父母子女關係。

第三十則

正確觀念:所謂契約必須是「雙方」合意的內容,如果送貨單上賣方片面加註的事項買方沒有同意的話,不能主張是契約內容。

錯誤觀念:送貨單上「片面」的附註事項可以構成契約的內容。

第三十一則

正確觀念:辦理公證租賃契約時,必須加註「租期屆滿不搬可逕行強制執行」的約定,否則租約雖經公證仍不能直接強制執行。

錯誤觀念:租賃契約只要有到法院辦理公證手續,那麼租期屆滿房客如果不搬,都可直接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則

正確觀念:交保只是刑事案件確定前「暫時」停止羈押或免予羈押而已,交保並不等於無罪。

錯誤觀念:交保就是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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